現將《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》修改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:
一、修改原因
1、原版條例中所涉及的部分職能單位名稱發(fā)生改變。
2、電梯維護保養(yǎng)以及監(jiān)管措施趨于信息化和智能化,原版條例不能為新興智能化監(jiān)管工作提供執(zhí)法依據。
3、日常監(jiān)管執(zhí)法工作取證困難、追責困難。
4、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修改,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。
二、修改過程
我局于2022年03月組織相關執(zhí)法人員、技術專家對《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》進行修改,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和以往監(jiān)管工作積累的經驗,并研讀其他城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、電梯安全條例,借鑒參考優(yōu)秀的監(jiān)管措施,同時征求使用單位、制造單位、維保單位意見,對原條例進行打包修改,優(yōu)化版《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》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3年1月12日批準,予公布施行。
三、主要內容
(一)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:“自然資源和規(guī)劃、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、應急管理、公安、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,共同做好電梯的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工作?!?br />
將第三款中的“安監(jiān)”修改為“應急管理”。
(二)第十條增加一款,作為第四款:“監(jiān)控數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。視頻圖像信息的采集、保管、調取和使用應當依法進行,不得利用視頻圖像信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、商業(yè)秘密或者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?!?br />
(三)將第十一條中的 “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”修改為“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”。
(四)將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修改為:“(五)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特種設備使用標志、安全注意事項、警示標志和統一應急救援標識”。
(五)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:“(二)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、潤滑、調整和檢查,相關維保信息經電梯使用單位簽字確認后上傳至電梯智慧化監(jiān)管平臺”。
(六)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:“(三)拆除、破壞電梯的安全警示標志、特種設備使用標志、統一應急救援標識、報警裝置和電梯零部件”。
(七)將第三十二條中的“十五日”修改為“十五個工作日”。
(八)刪去第四十二條中的“制造單位或者”。
(九)將第四十五條中“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(yè)整頓”修改為“責令停止使用有關設備”。
刪去第三項、第五項。
(十)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:“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委托未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維護保養(yǎng)電梯的,由特種設備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責令停止使用有關設備,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?!?br />
(十一)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:“電梯維護保養(yǎng)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未在本市設置固定辦公場所、配備相應資格的作業(yè)人員的,由特種設備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責令停產停業(yè)整頓,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?!?br />
(十二)刪去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“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”。
刪去第一款第四項。
(十三)將第五十一條中的“行政處分”修改為“處分”。
(十四)將第五十二條修改為:“對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的行為,法律、法規(guī)已有處罰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?!?br />
此外,對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修改,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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